(一)含义、功用和性质意见,是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体。意见这种公文,往往是上呈然后批转下发的,一般是由总的说公文一般格式一致,由标题、正文、文尾组成。“意见”有时只提出见解、主张,有时只提措施、办法,有时既有见解又提办法。上级机关加“通知”发文时,“意见”本身可不要结尾,更不必印发结语。上款,写呈报的上级机关名;下款,写“意见”的拟文单位。
总的说公文一般格式一致,由标题、正文、文尾组成。
1.标题。由发文机关、内容(事由)、文种组成。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也可省略发文机关,如《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是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共同拟发的,有文头或署名,标题中省去。也有不写拟文机关的,直接由上级机关发布。
2.正文。内容上可包括依据、说明(或简短论证)、主张(或办法)。“意见”有时只提出见解、主张,有时只提措施、办法,有时既有见解又提办法。只提办法的,也可省略说明或论证这部分。
形式上分开头、主体、结尾。开头提出问题或依据;主体是见解或办法。如有说明或论证既可放在开头,也可写在主体部分与见解、办法结合。结尾,可写注意事项、预测前景、补充说明、实施要求等,也可不写。上报时要有结语写要求,类似“报告”、“请示”,如“请审查批示”,“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施行”等。上级机关加“通知”发文时,“意见”本身可不要结尾,更不必印发结语。
3.落款。上款,写呈报的上级机关名;下款,写“意见”的拟文单位。转发件上因有上级通知,多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