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出租人:(简称甲方)承租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底店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产权归自己所有的包一中西路路东27号底店以现金结算方式承租给乙方,用于经营饭店生意。
二、租赁期限定为叁年,从2012年2月16日起到2015年2月15日止,租金叁年期为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租金支付采取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在2012年2月16日付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第二次在2013年2月16日付陆万元整(60000元)
三、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仟元作为租赁期间押金。租赁期满后,经甲方对所出租底店进行检查无异议后,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四、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或终止租赁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双方可另行协商。如一方单方面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该方应对由此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进行赔偿。
五、如乙方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中途退房,甲方不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伍仟元,并视情况保留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同时解除该合同。
六、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与有关部门,单位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工商行政管理费、税务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费、治安费、房地产交易税以及日常维修、维护、更改下水道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绝不允许拖欠和挂账,给甲方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连带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暖气费按交纳房租期限模试提前预付,由甲方代交,暖气费价格按供暖部门规定标准执行,预付金额按上年度标准计算,交纳后多退少补。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该店铺无条件收回,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不得随意改动室内外门窗结构和设施,如因经营需要确需做改动时,乙方须提前同甲方协商,争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修改,改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满结束后,改动部分乙方不得从中折价或向甲方索要改动费用。
九、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各部门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各部门及周边底店和邻居的关系,不得发生纠纷和对抗性矛盾,更不得在租赁底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及行为(如盗电、盗水、盗暖气管道水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租赁期间要加强底店内外管理,特别要严防火灾、水灾、盗窃电路故障的发生,对室外安装的烟囱、换气扇、抽油烟机要经常进门检查,检修,如发现有残损或不坚固的环节等问题,乙方应即时修复和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损失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租赁期将届满时,不论乙方是否继续租赁,均要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可在期满前两个月在店内外张贴广告另行招租他人,或提前对该底店租赁期满后的用途作出其他安排。
十二、租赁期将届满时,如乙方愿意继续租赁该底店,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与甲方协商,并办理续租手续,租金和押金另议,甲方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乙方。
十三、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打算继续租赁时,应按租赁到期时限退出,不得提出任何理由拖延或干涉甲方下一步另外招租他人的意向,不得损坏、更换带走底店内外的一切原有设施(如电表、水表及乙方在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改造后的设施等),否则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恢复、修理或赔偿。
十四、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时,不得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经营手续带走、转让他人或注销。须提前将有关手续交予甲方,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乙方办理变更手续,手续在办理变更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提出正常交费之后的任何其他额外费用。
十五、甲方在店内留有一部分家具供乙方使用,当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如数原样保留在底店内,具体家具见以下明细:酒柜壹个双门碗柜壹个更衣柜壹个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中介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中介人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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