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此致景谷县人民法院起诉人:20xx年月日
原告:郑维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15008702056138879769410879-8325754被告:王明光,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景谷县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组。电话:0879-8362371
诉讼请求:
1、被告将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郑家窝地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北至:茶地边,在地中毁林开荒的8亩地归还。
2、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被告进行处罚和赔赏毁林开荒造成原告的损失。即:原告损失为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
3、赔赏原告所造成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我是郑维明景谷威远镇文会村民委员会南夺村民小组组员,1983年集体承包给我的土地,地名为郑家窝。四至界限为东至:刘世明山南至:大路西至:小路北至:茶地边。我79年开荒种荞,83年成为承包轮耕地,95年成为顺延地,2007年补换证,一直是我经营的地,并且还上着农业税。2010年3月被本组社员被告王明光毁林开荒约8亩,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毁林:
1、毁掉西南桦300株价值300株x100元=30000元;
2、毁掉木姜子30株价值30株x100元=3000元;
3、毁掉毛木树150株价值150株x100元=15000元;
、毁掉其杂木400株价值400株x50元=20000元;
5、误工损失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合计造成损失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我于2010年6月初向威远镇林业站请求给予调解,于2010年6月29日帮助调解,调解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给予被告王明光进行处罚,并赔偿我的损失。非常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1983年7月颁发《景谷县社员轮耕地使用证》证复印件。
2、1995年1月颁发《农村集体耕地延长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3、2007年12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景谷县威远镇农业站调解文件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辩诉人名单一份。
此致
景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