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开业计划和经营指导,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将商铺内的经营设施安装完毕,在开业前十日内将台档位经营设施准备妥当,否则,在开业之日造成无法营业的视为放弃其在本市场经营权,终止其租赁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由市场收回摊档、铺位。违反制度的,根据市场管理规约予以处理;违法的则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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