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个体生产者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超标者应责令其限期治理和限制作业时间。第十三条凡生产有噪声控制标准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把噪声控制标准列为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超过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汽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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