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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