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乙方工伤或因工死亡,甲方按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给予工伤待遇或者因工死亡待遇。第二十四条乙方擅自离职15天后或1年旷工屡计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即时解除本合同,予以除名处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追究乙方的违纪责任。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并由甲方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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