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六、福利待遇1、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按以下三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完成任务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其职务(或工种)为。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3、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有反映本人的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三、工作时间
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不能执行前两项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甲方可执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制度。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节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其他待遇按照甲方的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方式予以调整。
3、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工资。
5、甲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
五、社会保险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安排提供劳动或者因甲方有工作岗位而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均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福利待遇
1、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甲方按照《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计发工资。
2、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3、因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待岗的,待岗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甲方将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甲方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
八、合同的变更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教育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
十、劳动纪律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
2、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本合同解除;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本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贰仟元以上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甲方应当按照《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4条规定的程序与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的手续。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