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规定》中对未经核实的复印件,并没有完全否定其证明效力,而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
推荐度:
文档格式为doc格式
有担保人的借条范文
最新9.10教师节学生贺卡祝福贺词
回返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