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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