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第十八条学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条内蒙古民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内蒙古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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