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条学校严格按江西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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