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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特点

作者:bianji5 发布时间:2022-06-02 08:33:07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35364 投诉 下载本文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的特点

前言:租赁合同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对于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租赁房屋的,房屋的租赁首先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合意的,还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的特点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租赁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房屋的租赁合同一般是属于财产的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与一般的回财产租赁合同答相比,有下面这些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中有这三点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第一点是,房屋的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的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的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房屋的租赁合同一般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应该属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点是这些内容。合同的相对性应该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的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条件。

二、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三、合同与合意的关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的特点是什么的全部内容。租赁合同的签订就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