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办学成果:★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示范性实训基地★ 全国青少年文明礼仪教育示范基地★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重庆市文明单位★ 重庆市拥有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的高职院校
2022年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职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高职教育分类选拔学生的新机制,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9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的“高职专科”、“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转段考试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化工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009号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嘉陵四村100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占地 637.8亩,校舍建筑面积约18.99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30余万册,有江北校区、长寿校区两个校区。江北校区地处重庆市著名商贸中心——江北区观音桥商圈;长寿校区坐落在长寿区风景名胜菩提山麓,毗邻国家 AAAA 景区长寿菩提山公园、长寿古镇、长寿区政府和高铁长寿北站。
学院具备完善的实习实训条件,有校内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近100 个,实验实训设备价值3千余万元,实训场地近6万余平方米,可满足各专业学生实训实习所需,被评为“全国示范性实训基地”。拥有大型稳定校外实习基地近60个。
学院设有化学工程学院、环境与质量检测学院、机械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制药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7 个二级学院及公共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军事体育工作部等教学部门。现有专兼职教师 400 余名,其中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高级职称教师占1/4, 70%以上专业教师是 “双师型”教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式先进,科研能力突出。
学院现开设有 33个高职专科专业,其中包含两个大类招生,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广西等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
第九条 办学成果:
★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示范性实训基地
★ 全国青少年文明礼仪教育示范基地
★ 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 国家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 重庆市文明单位
★ 重庆市拥有市级技能专家工作室的高职院校
★ 重庆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 重庆化工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全市十佳技能鉴定机构之一)挂靠单位
★ 重庆市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和技师融合培养试点单位
★ 连续4届中国.重庆市职业技能大赛化学检验赛项指定承办单位
★ 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
第三章 招生范围与类型
第十条 招生范围:已参加重庆市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重庆市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生类型: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设置“普高类”,针对中职毕业生设置“中职类”。
(一)普高类
高职专科:面向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招生,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层次人才。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重庆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二)中职类
面向对应类别的中职毕业生招生,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层次人才。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重庆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我校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对外发布的信息为准。
备注:化工技术类、环境工程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和药品质量与安全5个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及皮肤过敏的考生。
1.以上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学制均为3年,专业介绍登录我校招生网(http://www.cqhgzy.com/zsc/)查询。
2.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收费为8000元/生/年;财务管理、会计、建设工程管理、市政工程技术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收费为7000元/生/年;其它专业均为6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950~1200元/年,各项收费标准以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为准。
3.对口高职考生只能报考对应类别的专业。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安排
第十三条 考试报名: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与重庆市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组织: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区县考试机构、考点院校共同实施。
第十五条 准考证打印:考生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进入平台,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考。
第十六条 考试办法:
(一)普高类
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技术科目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750分。
考试科目 | 考试内容 | 考试分值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文化素质测试 | 语文 | 150分 | 2018年3月16日至17日 (详见准考证) | 区县考点 (详见准考证) |
数学(文/理) | 150分 | |||
英语 | 150分 | |||
技术科目测试 | 信息技术 | 150分 | ||
通用技术 | 150分 |
(二)中职类
考试由文化素质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职业技能测试包含专业综合理论、专业技能两部分。
考试科目 | 考试内容 | 考试分值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文化素质测试 | 语文 | 100分 | 2018年3月16日上午 (详见准考证) | 区县考点 (详见准考证) |
数学 | 100分 | |||
英语 | 100分 | |||
职业技能测试 | 专业综合理论 | 200分 | 2018年3月16日下午 (详见准考证) | 区县考点 (详见准考证) |
专业技能 | 250分 | 2018年3月9日至10日 (详见准考证) | 考点院校 (详见准考证) |
2019年,经重庆市教委批准,我院招收高职对口其他类考生。我院将根据招生专业特点确定高职对口其他类考生职业技能测试内容和方式,原则上为职业倾向能力测试或专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安排及要求由我院将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免试条件:
(一)在学习期间参加教育部主办和联办或认定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报考我校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二)在重庆市教委主办和联办的市级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报考我校对口专业类,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三)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专科以上学历继续就读第二专科教育学历者,免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
考生如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累计,按分值最高项计入。具有职业技能测试免试资格的考生,如参加了职业技能测试,以较高的成绩项计入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应在报名时持获奖证书原件向区县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汇总报重庆市教委资格审核公示后在统一录取期间实施免试录取。
第六章 成绩查询与划线
第十八条 成绩查询:考生可于2019年3月底(具体时间由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进入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成绩复核: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办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成绩划线:重庆市教委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等因素,按不同招生类型分别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和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公布。
第七章 志愿设置与填报
第二十一条 志愿设置:
(一)普高类:设专本贯通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专本贯通批设置30个志愿、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1个志愿”由“1个学校”加“1个专业”组成。我校志愿在专科批次中填报。我校招收中职对口其他类考生,
(二)中职类: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按科类分别设置本科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本科批设置30个志愿、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1个志愿”由“1个学校”加“1个专业”组成。我校志愿在专科批次中填报。我校招收中职对口其他类考生,参加了我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对口其他类考生,只能填报我校志愿。
第二十二条 填报办法:达到相应类型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进行志愿填报(具体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或修改志愿,可填报时间截止后,将不能再进行志愿填报或修改。
(一)“高职专科”志愿填入专科批,限普通文理科、艺术、体育考生填报。
(二)“对口高职”志愿填入专科批,限中职考生按对应类别填报。
第二十三条 填报提醒:
(一)2019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实施“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为提高被我校录取的机会,建议考生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最前面。
(二)艺术、体育和普通文理科均在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和录取。同时达到艺术/体育、普通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应根据就读“艺术/体育”、“文/理科”两类专业的意愿安排志愿顺序(意愿大的填报在前)。
第二十四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我校参加重庆市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志愿征集工作。
第八章 录取规则与查询
第二十五条 录取办法:
(一)录取程序:
我校高职专科和对口高职招生采用“一档多投”的录取模式,共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投档。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划定的各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所有线上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第二步:阅档。高校接到投放给本校的考生档案后,根据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包括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等,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志愿进行退档,并将结果上传到市教育考试院。
第三步:录取。市教育考试院对高校上传的结果审核无误后,批准高校退档考生志愿。然后对所有未退档考生志愿,以专业为单位对所有填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进行排序,由系统自动撮合确认录取结果。撮合过程如下:考生志愿排序在院校专业计划数内的,自动确定考生最小志愿号的志愿为录取志愿,大于录取志愿号的其它志愿予以剔除,排序在后的考生往前递补。反复以上撮合过程,确定最终录取结果,一个考生只能录取到一个志愿。
对参加我校职业技能测试且文化素质测试上线的高职对口其他类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指定投档到其我校,由我校审录。
(二)录取原则:
1.照顾原则:我校遵循重庆市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加分投档的照顾政策,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其享受照顾的实际分值计入总成绩(只计最高一项分值,不累加)。
2.进档原则:填报有我校志愿并达到相应类别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将全部投档至我校。
3.排序原则:普高类招收文理类专业,分文、理按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
普高类招收艺、体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素质语文、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
中职类招收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不含艺术、其他类),按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中职类招收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排序,专业考试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4.录取原则:由“一档多投”录取系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的最小志愿号在该专业计划内进行录取,专业计划在录取期间不作调剂。
5.退档原则:
(1)院校退档: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化工技术类、环境工程技术、食品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和药品质量与安全5个专业(类),不招收色盲色弱及皮肤过敏的考生。我校对身体不达要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系统退档:如考生在其所有志愿中成绩排名靠后,且均不在专业计划内时,由“一档多投”录取系统自动退档,退档后可继续参加志愿征集直至录取全部结束。
第二十六条 录取查询:考生凭考生号和身份证号于4月下旬登录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cqksy.cn)或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平台,查询录取信息。我校于录取结束后在招生网(http://www.cqhgzy.com/zsc/)上公布各批次、各类别、各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考生待遇:考生被我校2019年重庆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后不再参加重庆市2019年全国普通高考。在校就读期间与全国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被录取考生于2019年9月到校报到入学(具体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高职专科”、“对口高职”录取的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习任务后,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毕业证)。
第二十九条 助学保障: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贫困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资助:申请学院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
第三十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化工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 系 人:宋老师
监督电话:023-81886017
(二)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处
招生电话:023-81886088、023-81886099、023-8188606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qhgzy.com/
招生网址:http://www.cqhgzy.com/zsc/
电子邮件:cqhgzyxy@163.com
学校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菩提东路2009号 邮政编码:401228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嘉陵四村100号 邮政编码:400020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招生处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8〕14号)精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