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网络视频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网络视频制作机构的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网络视频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
(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申报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
(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
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广电总局调整申报期,应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款规定本辖区内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的申报期,并提前六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中央单位所属网络视频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
第十二条经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视频,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照本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制作.期满仍未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对同一题材网络视频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网络视频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剧目的制作情况,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制作动态月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