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网络视频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第十一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的时间为三十日。第十三条经批准立项的网络视频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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