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自有的房屋一幢,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出租的房屋为甲方自有的房屋一整幢,道地为公用部分,与甲方的厂房使用者共用。
二、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三、经双方协商该房屋的租金为第一年28000元,第二年29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30000元,第五年30000元。如最后一年乙方回迁安臵房,则甲方扣除实际租赁的月数(不足月按足月计算),退还乙方多交部分房租。
四、乙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预付全年租金,打入帐号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潘齐凯:6228580199052294013.
五、租房押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协议终止之日确认房屋完好并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自负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一切费用及维修。
七、房屋内甲方的现有家具统一存放于房屋四楼。
八、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从事有违甲方当地风俗的活动。(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九、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迫终止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使用的时间,退还乙方多交部分租金。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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