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金按月缴纳,每月日前将月承包金上交出包方。如拖欠超过20日,出租方将车收回,抵押金不予返还。六、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赔偿及罚款等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出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出包方根据承包方需要,同意将其车牌号JT1285号出租车承包给承包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一、承包期定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金每月元,一年承包金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承包金按月缴纳,每月日前将月承包金上交出包方。如拖欠超过20日,出租方将车收回,抵押金不予返还。
押金为人民币元,押金在合同到期时无息返回乙方。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负责车辆的维修费、车辆使用管理费、二保险测费、检车费、违章罚款等一切费用。
四、承包方要负责对所承包车辆进行维修护养,在承包合同期满,退包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包方应负责修复原判或赔偿,修复期间影响营运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五、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期满,如果继续承包,应在承包期结束前三十天向出包方提出协商,否则出包方将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止合同,将车收回。
六、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违章等,赔偿及罚款等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包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承包金的双倍赔偿承包方。承包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承包金的双倍赔偿承包方。承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承包车辆,不得退包、转包,如违反合同,将抵押金额的双倍赔偿出包方。
八、承包期间,发生一切纠纷,由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包方:(签章)承包方:(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