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1、落户单位要与人才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落户期间落户人员如有住房或落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工作人员办理落户手续,按《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落户相关事宜,应愿意遵守《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承担对落户人员管理、教育的相应责任。
附:《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
1、落户单位要与人才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
2、对见习期内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并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生源地。
3、对已落户并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原单位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毕业生本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落户单位终止与落户人员的劳动合同后,应及时通知人才中心及落户人员,将其户口迁出人才中心集体户。
5、集体户落户期限为叁年。落户期间落户人员如有住房或落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