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青岛市引进人才集体户管理规定》部分规定1、落户单位要与人才中心积极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落户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并与人才中心保持密切联系。落户期间落户人员如有住房或落户单位已建有集体户,应及时将户口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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