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造成仪器仪表的损坏和丢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租凭期满,承租方应负责将所租设备完整归还,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照价赔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矿井“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设备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仪器仪表名称、规格、型号、算量及租赁费以月为单位(不足15日按半月计,超过15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不含税)。
第二条: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关于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一、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以下费用由出租方承担20%,承租方承担80%。
1、仪器的送检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及就餐费用。
2、仪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检验检测、校验费用和鉴定费用。
3、仪器使用期间所产生保管、发放、维护、维修费用。
二、承租方因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时,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出租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三、租赁期间租赁费用按月结算,承租方应在次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租赁费、其他费用、违约金。所有仪器仪表均由出租方统一管理,按班发放,承租方按出租方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领退,承租方未按出租方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领用、交回仪器仪表的,每发生一次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200元,以出租方仪器仪表的发放记录为准。
第四条:双方义务和责任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施工要求。
(2)负责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调校,确保仪器仪表能够正常使用。
(3)与承租方共同办理仪器仪表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负责工作期间仪器仪表的正确使用,严禁损坏仪器仪表。如造成仪器仪表的损坏和丢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租凭期满,承租方应负责将所租设备完整归还,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