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十五日仍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乙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且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车辆租赁经营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权属、价值、用途
甲方将其所有的价值万元的型的鲁L号货运车辆出租给乙方从事甲方组织的物流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承租。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组织的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可自货源承运。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车辆交付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甲方应于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日将出租车辆及营运证照及手续交付乙方使用、经营。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
三十六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并按年利率%计息。每一合同年度租金为万元,利息元。乙方应按月等额支付租金及利息,应于本合同生效的次月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租金及利息,以此类推。
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划;
若其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租金时,甲方有权从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划,被扣划的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齐。
第五条经营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享受益。
第六条货源组织、车辆调度、管理费提取
一、租赁期间,货源由甲方统一组织,甲方应尽可能为乙方提较为稳定的货源,且优先安排乙方承运。
二、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车辆及其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确保甲方安排的承运任务。
三、乙方承运甲方统一组织的货源,由甲方统一结算,甲方从乙方运费总额的%提取管理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运费余额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自组货源承运的,由乙方自行结算,但不应影响甲方安排的承运业务。
第七条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出租车辆的证照审验,营运手续的办理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乙方应予配合。乙方应承担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燃油费、维修费、走路过桥、违章罚款、有关部门对车辆征收的其他费用等。运营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从乙方经营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车辆保险
乙方承租的车辆必须参加保险:交强险按国家规定办理;车损险投保金额为车辆价值;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不低于万元;驾乘人员险投保金额不低于万元∕每座;货物险、集装箱险予实际投保。保险手续由甲方办理,保险费由乙方承担,首期保险费乙方应于应当续保日前三日支付,甲方应自收取保险费之日起三天被办妥保险手续。
若乙方逾期支付保险费时,甲方有权自行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划。当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赔款应优先支付对外赔偿费用及甲方为乙方对外垫付的赔偿费用,余额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车辆维护、保养及车辆、人员的安全管理租赁期间,乙方应定期对所承租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营,严禁严禁带病行车,如乙方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车辆出现影响安全时,甲方有权强令停运,进行强制性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停运损失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雇佣的驾驶员应具备适格的证照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有效证照。乙方应与其雇佣的司乘人员签订雇佣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及承担社会保险费用,该雇佣合同应交甲方一分备案。乙方雇佣的驾驶员应经甲方考核方能上岗。乙方所雇佣的驾乘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十条事故处理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货损事故、商务事故等行车事故对外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事故发生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如乙方因故不能会同甲方处理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处理结果乙方应于认可。处理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食宿费等。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及利息,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车辆在运营中产生的税费。
2、甲方有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监督乙方安全运营,合法经营。
3、甲方有义务及时为乙方承担的车辆驾驶员办理证照审验手续。
、甲方有义务及时与乙方结算并支付运费。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合理、安全使用所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并享有所产生的收益。
2、乙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约定期时足额支付租金,并承担车辆在运营中产生的税费。
3、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承租车辆的安全运营,不得实施有损车辆的掠夺性行为运营。
、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及相关规定、行业规章和甲方制度的规章制度,保证合法营运。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事项
一、租赁期间,非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转租所承租的车辆,不得对承租的车辆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二、租赁期满,若乙方交清了租金及利息,且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及清偿全部对外债务时,车辆归乙方所有时,甲方应配合乙方于10天之内办理车籍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万分之四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仍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于乙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及时为乙方承租的车辆及驾驶员办理证照审验手续,严重影响乙方运营的,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乙方运营收益的,甲方除应全额支付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连续个月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利息,逾期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者营运收入亦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按期对承租的车辆进行维修、保
养,致使车辆存在不安全情形的,或者乙方实施掠夺性运营损坏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赔偿甲方个月的租金。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清偿对外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维修费、罚款等)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且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