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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作者:小洪 发布时间:2023-11-02 17:36:20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机动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质物向乙方质押,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质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质押,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借款,乙方可随意处置甲方质押车辆。

第四条:甲方必须连同与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机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论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本合同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