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夫:妻:儿子:儿媳: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乙方因做生意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元),并愿以自己位于洪洞县信合花苑1号楼1单元201、202两套住宅及该楼下由东往西的四间门店抵押给甲方。
二、乙方应保证该住宅及门店未与别人设定任何抵押买卖,与别人无任何经济纠纷,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愿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如发生纠纷,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甲乙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到期乙方不能如数归还甲方本息款项,愿将该抵押住宅两套及门店四间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四、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此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夫:妻:儿子:儿媳: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