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人才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大学,改造和重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任务紧迫而又十分必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初始环节,同时也是确保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的核心环节。从1951年起,教育部开始以“指示”、“复函”的方式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扬弃,并通过颁布规范文件来予以重新建构。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刚刚起步,旧的教育制度已难以满足社会主义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从最初的初步创立、形成到不断改革、深入,在不同历史时期融入时代所赋予的内涵。用历史的观点来分析和把握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有利于从中总结经验,推进创新。
(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初创期(1949~1956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到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得以有计划顺利进行。为了满足国家建设发展的人才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大学,改造和重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任务紧迫而又十分必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1.以学籍管理为中心,在原有学生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了扬弃和重整。学籍管理是指对取得学生资格的学生,从入学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留(降)级,转系(专业)与转学,休学、停学、复学、退学,毕业与毕业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教育自身规律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学籍管理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初始环节,同时也是确保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的核心环节。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形成全面、规范的制度体系,仅在入学、考试、学规和奖惩等方面有所涉及,且在特征上具有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浓重色彩。
从1951年起,教育部开始以“指示”、“复函”的方式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扬弃,并通过颁布规范文件来予以重新建构。在入学条件上,195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做出所有学生都要参加高考统一入学的规定,同时对于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工农青年、少数民族学生和华侨学生等,采取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在其入学及学习上给予特别照顾。在处理转专业与转学问题上,先后颁布《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1年暑期招考转学生办法》(1951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转学问题的指示》(1952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1956年)等文件,最终确定了对于转学问题的原则立场,即:“今后对一般要求转学的学生,必须说服教育,使其在目前的学习岗位上安心学习,不得转学。”与此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个别有正当理由的(如本校无适当专业者)”21学生转学的程序。
2.辅配学籍管理工作,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等学生管理的其他方面开始了初步探索。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方面,195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六章规定了“社团”内容,鼓励建立社团以发挥其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功能;在奖励与处分方面,1953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华东区高等学校处理学生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为内容的惩罚措施以及给予“优等生”称号的奖励制度;在就业与创业方面,1951年《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毕业生之工作由政府分配,形成了毕业生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安排的就业制度。以这些规定为基础,我国开始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形成期(1957~1966年)
1957~1966年,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通过十年的实践探索,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大批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得到了培养和锤炼,为国家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人才保证。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也随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在这一阶段得以不断完备和形成。
1.逐步细化和渗入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制定出台具有针对性和规范性的管理文件。教育部于196年颁布的《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和1962年颁布的《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草案)》,将学籍管理中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考核与成绩记载等内容,以专门的文件的形式予以了细化的规定。1961年颁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开始从总体上探索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建构。
2.在原有学籍管理制度内容的基础上,完善和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共同形成了整体性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这一时期更新调整的内容如下:在转专业与转学问题上,调整了原则立场,《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需经常教育学生热爱专业、热爱学校,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但在处理个别问题时,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以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在退学问题上,逐步放手退学学生的后续安置问题,规定“如果是调干学生,应按照国务院和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安置问题,其他一般学生的以后一切问题,学校概不负责。74。至此,高校学生管理的各个层面都已有所涉及并呈现规范性特征,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得以初步形成。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曲折期(1966~1976年)
““””十年间我国的高等教育陷于停顿,无论是教育理念还是教育实践,无论是政工干部还是专业教师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从1966年起,全国高等学校停止按计划招生达六年之久,高校人员星散,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破坏,原来实行的学生管理规定都失去了作用。在这十年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没有发展,直到““””结束,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高校本科学生管理制度才得以恢复和重建。
(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期(1977~1989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始走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在不断的拨乱反正中,逐步回到了正确的轨道。改革““””前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是这一时段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的主题。
1.对于高校的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性的梳理和整合。1983年,教育部在对1978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总结完善的基础上,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是对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践的总结,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标志着我国精英型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范式的形成。
2.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适应高等学校现代化的发展趋向。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规定了15条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准则,加强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在资助与帮扶方面,1983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这是我国高校在资助帮扶工作上首次全面系统的政策规定。在就业与创业方面,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有的国家统一分配转变为社会选择的就业制度,至此,我国实施了四十余年的毕业生国家统一分配政策退出历史舞台。
(五)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期(199年至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和现代化步伐加快,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也随之深化和发展,高校学生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和全面建设的新阶段。
1.完善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体系内容。199年之后,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开始逐步走向体系化建设阶段,各方面的规范文件大幅增长。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这一时期连续颁发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这些条例和规定的颁行,进一步规范、丰富了学生管理的内容,使得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呈现出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
2.逐步实现法治化和科学化。199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近年来司法审查高校学生与学校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进程的开端。与此同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继出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得以进一步深化。2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了发达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我国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是学生管理制度适应时代发展、走向法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成果。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特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有着鲜明的特征:在价值视角上,从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转向为关注人本身;在体系特征上,愈加彰显系统化和法治化;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权逐步扩大,管理体制实现了多元共管的模式建构。
(一)在价值取向上由“社会本位”向“以人为本”转换
教育价值观是人在教育活动中对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和目标的反映,是人从特定的背景、立场和发展需要出发对教育活动的价值和功能的看法和认识[3]。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把社会需要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教育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促进社会的生产发展的速度和文明进步的程度。以人为本的教育价值观把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由活动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一切教育活动都是为了促进受教育者发展个性、理性,以便培养他们成为自由、完善、和谐发展的个人”[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把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人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被提出来,高等教育中人的本体价值开始受到重视。这种转换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计划经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接受学校的管理是学生应尽的义务,而新时期的学生管理则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内容,如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2]147的规定,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做特殊规定。二是学生管理更加柔性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注重的是刚性、强制和约束,而新时期则将管理者和学生处在平等的位置上相互尊重,如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2]655,取消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2]172的规定。
(二)在体系建构上向系统化、法治化转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促进高等学校秩序的稳定、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在学生管理上多以教育部颁发的“指示”、“批复”、“复函”等为主,对于同类问题尚未形成宏观性、原则性的政策引导,同时政治色彩浓重,行政化、计划性特征明显。改革开放以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步伐加快。
1.制度体系的系统化。新中国成立之初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无集中体系,多以“指示”、“批复”为主,在内容上较为单一。体现为如195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6年《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等。改革开放之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内容上系统化,以2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蓝本,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分为学生权利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学生行为守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相继出台,促进了学生管理在制度层面上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制度体系的法治化。199年教育部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初步法治化的主要标志之一。1999年12月印发《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治校,依法保障学生权益,在处理学生问题上做到有理有据,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出台,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朝纵深方向发展。
(三)在管理方式上高校自主权扩大,转变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高校自主办学的程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家政策导向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市场对于人才结构的发展需要开始多元丰富,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逐步扩大[5],由以往的单一的以教育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开始转变为“教育部门、法律部门和学生共同管理”模式。
1.高校自主权在学生管理领域逐步扩大。在2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充分体现了在学生管理问题上对于高校自主权的肯定和放权。新《规定》中有5处直接明确表述为“由学校规定”,有13处要求明确表述为“按学校规定”执行。放权的主要方面如下: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具体学习标准和成绩评定方式;授权高校自主决定学生专业调整,国家不再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授权高校自主管理学生学籍,国家对于学生休学、退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不再做出规定。
2.管理方式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法律部门开始逐步渗入以往单纯由上级教育部门或学校主导的管理方式,育人为先的管理原则也将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主体之一融入其管理模式,最终形成了行政法律部门和学生共同管理的模式。
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方法模式和管理制度上经历了重大的发展演变,并在自身发展的决定因素、主要动力和基本依据等方面积累了诸多经验。
(一)生产方式的变革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决定因素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过程”人们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阶段,会形成相应的生产方式,其中包含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交换形式和分配形式等,决定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完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生产方式取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于是高等教育需要发展和重塑,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开始调整和重构,以满足社会主义国家对高校的学生需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强调公平、正义和法治,强调市场主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于是高校学生管理逐步从“社会本位”转向“以人为本”,在管理方式上更加柔性化,注重学生权益的维护,给高校更多的自主管理权,体系建构逐步走向系统化和法治化。
(二)党和国家对高校育人方针政策调整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演变的主要动力
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如何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什么样的高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在高等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和调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高等教育方针不断调整和变革,每一次的调整都带动着高校学生管理的不断改革演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党和国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在这种教育方针的指导下,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以“批示”、“批复”的方式全面剔除旧的教育制度,逐步确立起全新的制度体系。
进入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8]的总方针指导下,高校开始加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高潮。21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1—22年)》颁布出台,其中提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9],依法治校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始融入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快了其法治化、规范化的进程。
(三)学生群体特征的动态性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无论是计划和任务的确定,还是内容和形式的选择,都源于对管理对象即学生的认识和把握,源于对学生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深刻洞察。大学生作为年轻的一代,是各个时期国家强有力的新生建设力量,不同时代的大学生在时代背景、外部环境的影响下都有着不同的群体特征,这些基本特征是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的基本依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大学生们强调奉献意识,集体主义观念浓厚,对社会生产和国家建设充满了豪情壮志,这使得此时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忽视学生的个人发展和成长,强调为国家建设服务,于是形成了统一分配的就业制度、强制性的在校学生婚姻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代的大学生开始呈现出全新的时代特点,其思想积极、健康、向上,同时独立性、选择性、多样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和社会职责感、团结协作观念缺乏等问题,为适应这种学生群体在时代特征的改变,我国于25年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强调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做好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