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时常会碰到私贷公用现象。借款方为法人,向金融单位申请的借款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或者一般工作人员以其个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中履行签字手续而获得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松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8833.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此致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22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成龙家园26号楼2单元201室、农民。电话:xxxxxxx
被告:胡志明、男、33岁、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台子村二组、个体。电话:15147638114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8833.33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xx年5月份在锡林浩特市蓝旗承包工程,雇用我做工地电工,当时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自20xx年4月17日先到宝昌干了8天,后又转到锡林浩特市蓝旗工地干了45天,共计53天。因家中有事我辞了该项工作,于20xx年7月16日离开工地,被告并为我出具工票一枚,在工程结束后,被告也回到家后,我便向其催要所欠工资款,被告以暂时无款为由推托至今未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松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8833.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此致
松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