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时常会碰到私贷公用现象。借款方为法人,向金融单位申请的借款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或者一般工作人员以其个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中履行签字手续而获得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松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8833.3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此致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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