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七条教代会召开时,大会主席团主持领导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当选。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工会法》的有关精神,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西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学校党委负责领导教代会工作,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干部,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的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校长应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意见。校长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积极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全校教职工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应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根据人数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组,每个代表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顾全大局,能及时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关心学校工作,有一定的民主管理素质和政策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能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以及工会工作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和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活动;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无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四)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或一名副书记任组长,校长或一名副校长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教代会召开时,大会主席团主持领导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应由学校领导干部、基层分会主席和各方面教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条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负责主持主席团会议。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三至五人为大会执行主席,负责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四)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学校或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召开代表特别会议;也可召开有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参加的专项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列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届或本届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应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财务工作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每个工作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组分别在本代表组内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
(三)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织召开大会;
(二)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主持召开专项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关系学校发展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提请召开教代会特别会议,组织代表对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指导基层部门工会,组织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二**条本规定经**年西安理工大学八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