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代会代表第九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七条教代会召开时,大会主席团主持领导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表决,得到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当选。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议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及秘书长建议名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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