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购房总价款50%,即1187300元的购房收款凭证。后因被告负债出逃,引发严重危机。又因为2014年元月18日的承诺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购房款,是对2012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实施,且实际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满了购房总价款,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购房总价款,即原告向被告买受了鼎鑫楼地下室,因此,双方已构成了房屋买卖的事实交易。
民事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1960年10月30日出生,某县人,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被告),驻所地:,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被告按承诺向原告出售并交付鼎鑫楼地下室,总价额为2374600元,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完善相关手续。
(三)请求判决解除被告于2014年元月20日向原告借款1367900元及2014年元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两项借款三个月的展期期限,以此抵减购房总价款;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因原告向被告索还前期被告用于鼎鑫楼建设向原告所借款项及利息,而被告不愿还款,便按2012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附件三),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于2014年元月18日承诺,以前段借款结余额1374600元(概算),由被告重新立借据,加上被告再向原告借1000000元(被告用于完成鼎鑫楼扫尾工程),合计2374600元作为总价款,由被告向原告整体出售鼎鑫楼地下室,待签订正式合同时结算,抵减历次借款。同时,原告向被告索要了购房总价款50%,即1187300元的购房收款凭证。
2、2014年元月20日,经精确结算后,前段借款及利息结余额为1367900元(附件四),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附件五)(因未扣减购房总价款的50%,原告向被告打了1187300元的欠条);
3、2014年元月21日,根据元月18日的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万元,作为购房总价款的预备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附件六)。后因被告负债出逃,引发严重危机。
二、理由:因被告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出逃,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誉,引发诉讼纷起而面临破产,危及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鼎鑫楼地下室的安全。又因为2014年元月18日的承诺和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购房款,是对2012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实施,且实际上原告已向被告交满了购房总价款,所谓借款实质上是原告向被告交的购房总价款,即原告向被告买受了鼎鑫楼地下室,因此,双方已构成了房屋买卖的事实交易。
此呈——
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及家庭的生存权,故请求某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起诉人: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