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SY20_-5-16(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丙级
发包人: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卫生院
设计人:淮南市申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20_年5月16日
发包人(甲方):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卫生院
设计人(乙方):淮南市申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潘集区祁集卫生院改扩建工程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内容及付费标准:
2.1本合同项目设计的名称:。
2.1.1本合同设计项目的设计范围为:水、绿化、室外电照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2.2本设计费用标准:
参照国家20_设计收费标准,设计费按工程投资估价的百分率(%)计算。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设计收费约为万元人民币。设计费以最终总投资为准。
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双方协商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至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
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范、规程、标准等。
6.2.3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6.2.5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6施工代表配合甲方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到达现场。
6.2.7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违约或要求终止、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