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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张洪 发布时间:2023-07-27 04:30:16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保险统计信息。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

(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公布有关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公布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保险统计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保险统计信息的公开和管理,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