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保险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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