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结算方式:乙方于每月的8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账明细表,甲方应在5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视为已确认。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运服务事宜签署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具体标的及数量见乙方各批次运单。
1.1甲方同意乙方授权旗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为提供承运服务并进行财务结算;
1.2乙方的运单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以运单为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支付相关费用并对其负保密责任。
2.3甲方必须根据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快递运单,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2.4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其交寄的快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卫生许可等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文件材料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2.5甲方托运的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审验文件。
2.6乙方认为甲方交寄物包装不当可能致损,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可通知甲方重新包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7乙方在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8乙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运输,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该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送达货物且使货物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条承运价格及结算方式
3.1承运快递价格见附件价格表,未涉及的价格以宅急送商务网站公布价格为准,异地调货报价采用操作地标准价格上浮10%。
3.2结算方式:乙方于每月的8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账明细表,甲方应在5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视为已确认。甲方确认后乙方即应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甲方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运输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支付则自次月1日起按应付款项的0.3%/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