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严惩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乙方:为了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作用,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水利改革步伐,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条件》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意见》和《林西县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集体所有的深水井井体的所有权和抽水设施(详见盘点表)公开承包给乙方。
二、承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三、承包费及交纳办法:乙方承包的深水井井体和随井的全套抽水设施年承包费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法为上交租,即每年的月日前一次性交清,不得拖欠。
四、乙方承包甲方的井体和全套抽水设施必须严格看护,不得丢失、损坏,如有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对机井和机械设施进行维修,维修费乙负责,如出现机械故障,必须在灌溉之前排除,否则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乙方必须优质服务,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农户,否则甲方有权将深水井承包权收回,重新拍卖或承租给他人。
七、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各项开支和维修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八、乙方必须按照当地标准电价收取电费,但在标准电价的基础上,农户每用度电或每小时加收工时费元整,维修费元整,如国家调整标准电价,按调整后的标准电价执行。
九、乙方对拖欠灌溉土地费用,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及时交纳的农户,有权拒绝对该农户供水,但不能影响给其他农户正常供水。
十、乙方所承包的水利设施和深水井,在承包期内,如需转包他人,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承包给他人。
十一、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在乙方灌溉的面积内重新打井,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十二、甲方应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乙方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十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供水情况,服务态度及质量、收费标准、设施使用情况(机电设备、井体、井房完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对在期限内不改的,甲方有权收回深水井的承包权。
十四、乙方必须保证井体及设备的完好,及时清除井内淤物,如乙方需要延长管路,但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方可实施,对延长管路、原管路破损,维修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负责协调。
十五、在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甲乙双主协商报请水行政部门鉴定,可提前解除合同。
十六、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需购臵增添设备,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七、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内可以继承、转让,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重新承租给他人。如甲方随意中途解除合同,应将承包款全部退回给乙方,乙方购臵的设备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付给乙方,不得拖欠,除此之外,另赔偿给乙方违约金。如乙方随意解除合同,应将深水井承包权交回乙方,承包费不予退回,新添臵的设备无偿归甲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严惩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水利设施能够正常运转,将井体及设施全部交回甲方,不得丢失,对乙方增添的设备应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十九、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二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报公证处备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