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租用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1.租用内容
1.1租用车辆情况:
租金为每台中巴车人民币__1200元整(包天)/900元整(半天);按照实际发生结算;限5小时60公里;过路过桥及燃油由乙方承担。如需额外加班,加班费为每小时__50__元。
1.2租用时间:【2013】年【8】月【22】日下午---【2013】年【8】月【22】日17点
2.付款时间及方式
2.1本合同预计金额总计为:【900】元整(含税),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结算,乙方须在活动结束后三天以内提供有效的正式的发票。甲方于租车结束后10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金额。
2.2每次付款前须由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根据乙方自身资质,如果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如果乙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提供税务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2.3付款方式为:□汇票□银行汇款□支票□其他方式:【网银转账】
2.4乙方帐户信息:账户名称:【大连好客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乙方帐号:【7211510182600179754】
以上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乙方须于甲方付款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需甲方同意确认,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3.甲方权利义务
3.1有权指定租用车辆的行驶路线,各站发车时间等。
3.2若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处理,甲方尽量予以协助。
3.3在乙方积极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
3.4原定计划更改,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调整后计划执行。
3.5甲方指定车辆协调人为:,联系电话:。甲方车辆协调人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提供的租车服务情况。每次用车后均须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附件用车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书面凭据。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积极回复与解决,逾期视为同意甲方的处理意见。
4.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优秀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与优质的运输服务。
4.2乙方有权拒绝违反交通规则或有关法律法规的用车要求。
4.3乙方负责对所有司机、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车辆的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安全可靠,空调,通风系统等运行良好,清洗并保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对于车辆上的遗落物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联系甲方车辆协调人。
4.4乙方保证司机身体健康,无任何不适应驾驶的状况,必须保证乘车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租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定期车辆维修、保养或交通事故等问题时,应当提供临时用车。乙方未提供临时用车的,除扣除相应费用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5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的协调,服从甲方的调度,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送甲方人员。
4.6乙方负责办理所有车辆、司机、乘车人员必需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交通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责任险等,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7下列情形造成甲方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7.1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乙方是否有责任或责任大小;
4.7.2车辆质量问题或者缺乏保养、失于维修导致的事故;
4.7.3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或保险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4.8乙方在租车服务中指定负责人为:王永学,联系电话:13591159869。该负责人须配合甲方要求,积极协调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4.9乙方应当保持与甲方员工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给与甲方员工(含家属、子女)以任何形式的回扣、津贴、礼金、物品、有价证券或好处费、感谢费等利益或商业贿赂,亦不得接受甲方员工的上述利益或商业贿赂。若有甲方员工索要上述利益,乙方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将此情况告知甲方负责人。
4.10因乙方原因导致第三方损害或主张权利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11乙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购买车辆相关的车辆保险,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保险费用、路桥费、车辆油费、车辆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赁费用外的任何费用。
5.保密
5.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
5.2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6.声明和保证
6.1甲方保证:(1)其具有为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许可或准许;(2)其有权(包括公司内部授权或其他)签订本合同,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2乙方保证:(1)其具有为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权利、许可或准许;(2)其有权(包括公司内部授权或其他)签订本合同,并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6.3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具有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符合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设施、性能完好的机动车辆,并随车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行车必需的有效凭证。
6.4乙方承诺按行业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以保证按订单要求向甲方用车人提供安全的用车服务。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7.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7.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7.4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车服务的,甲方提出异议后,仍不改正的,或者乙方车辆发生违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不提供临时用车的,或者乙方赔付后,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7.5乙方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赔付后,不愿意或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7.6甲方无故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5%。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9.1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发生争议的部分。
10.其它条款
10.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0.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本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3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
10.4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
10.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大连好客商务车租赁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