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光源故障、广告画面损坏等情况,乙方应于及时修复。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庆阳市金典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位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告位基本情况:
1、投放位置:
2、投放数量:
3、主材规格:6米×18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该广告位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合同金额:
1、单立柱广告发布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人民币元/年(大写:)
2、上述费用包括乙方对该广告的策划、制作、建造、报建、维护、维修、租金、电费和税金等。
第四条
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甲方须及时向乙方缴交广告发布租金。
(二)乙方责任:
1、广告其制作材料、施工费、用电增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支付,施工安装均需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及广告牌美观、完整。
2、乙方负责做广告维修和保养工作。如出现光源故障、广告画面损坏等情况,乙方应于及时修复。
3、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三)租用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其租金乙方按甲方所租用实际时间计算。
(四)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甲方对此广告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甲方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七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庆阳市金典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