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