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在当日内对确认单做出确认。不得因甲方未付清应租金而延误出场,延误期间乙方无权收取租赁费。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结构形式:
2、租赁设备品牌:型号:
数量:台
租赁设备产权人:
3、租赁期限:预计租赁期限为年日至月日,起租日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以乙方租赁设备到达甲方现场开始计算,停租日以甲方书面通知日为准。
4、租赁形式:按形式
租赁单价:元/台班·台
5、合同总价:(实际结算以双方确认单为准)。
6、租金结算及支付
6.1每天由吊机组填写租赁机械使用数量确认单,一式两份,并于当日交甲方有关人员确认。仅本合同所列人员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才有权对签认单进行确认。
甲方人员为:乙方人员为:。
甲方应在当日内对确认单做出确认。日确认单作为租金结算依据。
6.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租金,从起租日次月及后每月10日支付确认单确认的上月租金的70%,若剩余租赁期不满30天,以(月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计取租金。
6.3租金构成内容:以(月租金/30天/8小时)×实际租赁设备使用小时数计取租金。
6.4设备离开施工现场甲方支付总台班数金额的6.5余下款项在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最终的结算报告,甲方应于收到最终结算报告后30天内,由甲方的项目部对其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甲方的合约部及审计部审核确认。审查完毕,并于审查同意后的应向乙方支付租金余款。
7、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7.1.1甲方向乙方提供作业场地,乙方作业人员的住宿。
7.1.2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设备进场相关手续。
7.1.3甲方可以提供乙方员工生活,但乙方需支付甲方生活费。
7.2乙方义务
7.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证明、起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有关部门颁发的租赁编号及所在市级安监局检验合格证的复印件。所有资质复印件交甲方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符合要求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7.2.2乙方应于交付租赁设备时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乙方须保证租赁设备不存在任何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因素。
7.2.3乙方进场人员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7.2.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对租赁设备负有免费维修的义务。乙方应在接到报修电话4小时之内,另派同规格起重设备到甲方现场进行替换,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7.2.5在设备使用期间,乙方要保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并交甲方备案;乙方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填写“施工起重机械运行记录”。
7.2.6乙方在收到甲方停止租赁通知之日起当日离开现场。不得因甲方未付清应租金而延误出场,延误期间乙方无权收取租赁费。
7.2.7乙方委派的吊车司机及司索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由于乙方作业人员的原因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设备质量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7.2.8乙方负责起重设备燃油费用、工人工资、生活费用、设备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
8、安全施工
8.1乙方配备专业指挥司索工(持证上岗),明确指挥方式(报话机、旗语、口哨,使用报话机指挥人员必须说普通话),按照操作规程负责起重的指挥工作。
8.2乙方机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JGJ33-20_《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规定施工。
8.3乙方吊车司机应按司索工指挥操作机械,拒绝非司索工及其他人员的指挥。
8.4夜间施工甲方要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8.5乙方司索工、吊车司机严禁酒后指挥操作机械,一经甲方发现,立即开除现场并不作结算。
8.6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租赁器械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禁止超载作业,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杜绝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9、违约责任
9.1甲方无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对确认单予以确认,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双方协商的支付时间支付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9.2乙方未在甲方通知进场日进场,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9.3因租赁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施工,延误甲方工期,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20_元。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9.4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施工的规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
9.5租赁期内设备出现故障,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甲方有权让乙方另派同等设备进行替换,否则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0元,迟延超过__2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约,且不给予租金结算。
9.6合同期内,乙方起重设备维修期间不予计时,甲方不支付维修期内的一切费用。因甲方的原因(除资金支付原因)造成停机的,停机期间租金按照实际停机天数×设备台班折旧费(折旧费=日租赁费用×30%)向乙方支付。
9.7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1500元,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当对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9.8如乙方委派到甲方现场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或消极怠工、罢工等情况,乙方不但要另派作业人员到甲方现场配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必须负全责。
9.9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
10、禁止权利转让
乙方不得在执行与甲方期间将设备租给第三方。如有类似情况发生,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月租额20%的违约金。
11、纠纷解决的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执行:
第1种: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工程所属地区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仲裁;
第2种: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