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具体移交状况见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乙方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缴损失。第四条税费、保险费承担及发票开具本合同相关税金由甲方缴纳。需要保险的项目均由甲方自费投保。有损坏的,甲方应负责维修至状况完好可用。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上款约定的用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出租物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55号,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1500㎡。租赁物具体移交状况见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共叁年。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合同租赁期内租金为:20000元/月,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超过15日未支付的,则乙方每天需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缴损失。
第四条税费、保险费承担及发票开具
本合同相关税金由甲方缴纳。需要保险的项目均由甲方自费投保。甲方应在乙方每次付款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房屋租赁发票,甲方未及时提供发票的,乙方付款时间顺延。
第五条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状况及返还要求
甲方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实地清点,出租物移交时状况如附件:《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情况表》,双方应实地当面清点并实验,在上述附件中如实反映出租物及附属物使用情况。
1、甲方保证上述所有出租物状况完好、其它附属设备设施及附属物外观均完好无损。有损坏的,甲方应负责维修至状况完好可用。乙方承租期间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维修保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接到乙方保修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履行维保义务的,乙方可自行维修,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可直接从租金中扣回。乙方在接手出租物及附属物后保证在承租期内妥善保管使用。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双方当面清点,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乙方按照租赁期满移交时租赁物状态折旧进行赔偿。
第六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承租上述场地及其附属物作为办公使用,不安排人员居住,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上款约定的用途。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责任
1、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2、按时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由乙方使用;
3、按时向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承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的维修保养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身份证明资料;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水、电、暖气、通讯、设备、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等与承租房屋使用相关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