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大会开场主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