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大会开场主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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