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房屋。房屋租赁转让期限以本合同约定的期满之日截止。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撤销合约或不按规定履行本合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5000元。
甲方:身份证号:510224196311223383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位于渝北区龙盛街139号至141号门市(面积150平方米)及二楼营业用房(面积562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租赁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二、租金: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每月租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每月租金36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每月租金39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
房屋租金乙方每季度支付一次,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支付租金。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立即收回房屋。
三、乙方在租用期间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证照,自行负责消防、安全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购置、维修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四、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燃气费、排污费、环保费、物管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规定缴纳给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
五、租赁期内房屋装修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及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租赁期内,如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房屋租赁转让期限以本合同约定的期满之日截止。转让合同由甲方与承租方签订。未转让出去之前,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七、租赁期满后,乙方必须保证房屋墙面、地面装修及其他配套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损失及修复期间的房租(租金参照该房屋同期市场租赁价格,并不得低于当年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
八、租用期满,甲乙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到期未搬出的,每超过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九、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保证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租赁期满如乙方按规定履行本合同,则甲方如数退还其保证金。否则,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撤销合约或不按规定履行本合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13883991789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期:201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