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方的营业收入达不到每年度的最低收入标准,则甲方的管理费用按当年度最低收入标准收取。在场地内张贴商业性宣传广告需经甲方同意允许后可进行。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出租人(甲方):
注册地:
负责人:
承租人(乙方):
注册地:
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在甲方场地内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场地位置:
甲方场地地址位于第二条、场地用途:乙方使用此场地的用途为:体育培训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作期限自年日起至日止;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按场次租用场地,每场次最小单位,具体场次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合作期限内的收入分配形式:
本合作合同的甲、乙双方的分配结算形式: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在场地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收入的30%作为甲方所有,作为其场地管理费用。乙方须保证合同期内第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第二年营业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即不低于人民币,第三年营业收入是第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即不低于人民币。如乙方的营业收入达不到每年度的最低收入标准,则甲方的管理费用按当年度最低收入标准收取。
第五条、甲方管理费用的收取:
本合同的费用收取由以下第种形式支付:
1.乙方每季度末与甲方核对后,根据实际营业收入的30%结算租金后,在下一个月5日之前支付租金;
2.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在租赁场地内经营活动中的营业收入,甲方在每季度末与乙方核对后,根据实际营业收入的30%结算租金后,在下一个月5日之内将租金之外的营业收入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保证金: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支付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合同期满如不续约,一个月内,若没发现乙方其他违约行为,则无息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场地使用约定:
1.本合同约定于附件一的场地,甲方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场地安排场地,乙方应根据约定的时间使用场地,非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安排场地的,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提前协商。
2.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乙方需提前使用场地需求。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的时间安排场地。如有特殊理由不能安排次的,甲方应当提前7日书面(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如有重大活动或园区管委会接待任务,须提前(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取消场地。
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甲方依法制定有关治安、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甲方保证乙方在预定场地的正常使用,不得占用,如有占用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提前协商。
4.甲方有权及时收取合同期限内乙方使用场馆的费用。
5.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
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再接受培训机构在该租赁场地内进行篮球项目培训的经营活动。
7.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依法规范经营。
3.乙方应给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单复印件给甲方存档。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在场地内张贴商业性宣传广告需经甲方同意允许后可进行。
5.应按期支付管理费用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6.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得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乙方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在次季度初与甲方对上季度场地内营业活动情况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8.对于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造成的运动损伤和其他意外事故,甲方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并要求甲方按照当年度基础管理金的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具备出租场地的资质和权利,或失去出租场地的资质和权利的。
2.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允许其他培训机构,在本合同约定场地内进行篮球项目培训的经营活动。
3.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4.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合同: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当年度未履行合同部分租金,并要求乙方按照当年度基础管理金的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15日未支付租金。
2.乙方在场地内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场地,经甲方书面提醒两次仍未改正的。
4.乙方在该场地经营所产生的纠纷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
5.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对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迁、征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合同所涉及场地,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后续合作:
1.合作期间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乙方合作期到期后,可享有合作优先权。
2.甲乙双方有意后续合作使用本场地的,应当在本合作合同期满前事宜。续约合同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之前签订,未在此期限内签订后续合作合同的,甲方可以与第三方协商后续合作事宜。
第十四条、使用场地的交还:
合作合同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合作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原使用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表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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