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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影楼员工守则

作者:王小红 发布时间:2023-06-22 10:10:14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录用,晋升为正式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第十二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第二条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每超出5分钟迟到者,罚扣人民币10元,依次累计,每超出5分钟早退者,罚扣人民币10元,依次累计。第十六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职论处,并取消全月休假之待遇。若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者,额外罚扣人民币50元整,并取消全勤奖。

儿童影楼员工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绩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员。

第三条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

第四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殊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五条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六条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一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录用,晋升为正式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店长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

第三条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

1、填写员工资料卡

2、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2寸近照两张,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

3、仔细阅读员工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和上岗培训。

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新人到职一律配挂工号牌,并在转正后核发正式工作服。

第六条新人在考核试用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

第七条新人到职满一个月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

第八条新人到职在职培训期间,公司为提升人员专精专业之精神,可视情况调往其它部门受训,新人必须服从调配。

第九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

第十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一个月内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5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试用期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

2、职满一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扣抵,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第十一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第十二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三条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

和工具移交给部门主管,并经部门主管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

第十五条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已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之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

第十七条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

一、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亲自与店长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

二、30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

三、30天内与部门主管详细办理各项交接。

四、离职前三日凭店长签名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

第三章员工出勤管理规章

第一条本公司上下班勤务作息时间如下:

夏季上班时间:8:00——18:00

冬季上班时间:8:30——18:00

说明:

1、8:00为到公司时间,9:00为晨会和到岗时间;

2、用餐为轮流制,各部门人员不得全体同时用餐,必须保证各岗位有人员在岗,以应付工作需要;

3、个人用餐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值班为轮流制,具体人员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一条正式员工每周可休假1天。临时员工或试用员工不享受休假之待遇。休假按周计算,不得累积。

第二条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每超出5分钟迟到者,罚扣人民币10元,依次累计,每超出5分钟早退者,罚扣人民币10元,依次累计。

第三条因公司业务及部门之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以服务精神为重,若因此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条公司不鼓励加班,若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加班者,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且不得申报加班费。

第五条公司之各项会议无论时间长短,一律不列为加班,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

第六条员工因公事外出须向部门所属主管列报,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且在一定的时间内须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

第七条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者,半小时内扣薪半日,1小时以上者,则以旷职论处。

第八条凡出勤违规者,一律不核发全勤奖。

第九条全月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可申请全勤奖50元整。

第十条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店长应负责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未经同意,在全体员工已下班后,个人不得借故返回公司内。

第十二条休假采取“排表轮休”方式,不可排定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同部门同日休息者不得超过两个。休假由店长按排。

第十三条排定的休假轮值表,非有重大事由者,不得临时或任意变动,若不得已有变,事先须向店长报备核准后调休。

第十四条病假、事假薪资按日薪资扣除;旷职按日薪资3倍扣除

第十五条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除当日全薪。

第十六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职论处,并取消全月休假之待遇。若由此带来公司损失,由该人负全责。

第十七条除公司特批外,员工不得在一个月内累积请假超过5天,否则超出天数按旷职论处。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会议均列入考勤范畴,按上班考勤制度执行,不得无故缺席,临时请假、迟到与早退。若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者,额外罚扣人民币50元整,并取消全勤奖。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培训亦列入考勤范畴,按上班考勤制度执行,不得无故缺席,临时请假、迟到与早退。若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者,额外罚扣人民币100元整,并取消全勤奖。

第二十条为维持团队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向心力,凡公司整体性活动,如庆生会、公司聚餐、旅游、聚会等一切团体式活动,全员皆须参与,并列入考勤范畴,不得临时请假。

第二十一条任何员工办理病事假超过15天者,上月薪资全额停发,待正常上班满一个月后,统一在次月1—5日发放薪资时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