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未经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甲方(出租方):重庆洪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车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车库位置: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车位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四环路太极大道203号洪博欣苑负一层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正式交付于乙方使用的时间是年月日。
2、租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车位租赁用途:只能停车。
第三条车位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及税金:
1、乙方按3个月交纳一次租金,3×180=540元,本次价格是优惠价格,优惠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止,2015年1月1日起恢复原价200元/月。
2、租金交纳时间:在每3个月期满提前10日内向甲方交纳。
3、乙方须对自己租赁的车位停车行为负责,依法按时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各项税费;卫生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车位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坏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造需经甲方书面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