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必须确保每月工作日22天。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厦门好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厦门酿酒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甲方大客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符合运管处规定的各项审核,并且按规定购买第三方责任险、车上人身险及其他必要保险。甲方应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照(从业上岗证)的复印件给乙方,并遵守乙方的《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条甲方提供一部60座大巴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车号:闽D)。
第三条驾驶员从业资格5年以上并有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三条甲方应做好车辆的维护、清洁工作,确保运行车辆的安全、整洁。
第五条车辆如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调配车辆接送乙方员工,以确保乙方的正常上、下班。如无法及时调配车辆接送,甲方应负责乙方员工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以转账方式一月一付,租金为¥800元∕天。乙方必须确保每月工作日22天。
第七条甲方须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听从乙方的调度安排,按照乙方拟定的时间、线路、行驶,不可擅自更改线路。
第八条在乙方租用期间内,甲方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只支付每日租金。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租赁期满,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
3、合同执行中任何一方须终止合同的,必需在终止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必须赔偿对方违约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20XX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30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好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厦门酿酒有限公司
代表:代表:
日期:20XX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