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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作者:马兵 发布时间:2023-06-19 02:30:08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0 投诉 下载本文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后,押金余额退还给承包方。如不符合承租方或出租方的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可以拒绝收货。发货单由承租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生效。

建筑材料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为搞活市场经济,求得进一步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同时提高建筑材料物质的利用率、完好率、加速周转次数、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租赁物资供货的名称、数量及单价、承租方根据工程需要和出租方当时的实有库存量选择出租房的租赁物资。具体租赁物资的发货和收货数量及日期,根据合同附表(代发货单)及验收单为准。租赁单价为:钢管每米0.012元/天,扣件每套0.008元/天,调节丝杆每套0.06元/天(不含税务发票)。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租赁物资归还完,租金全部付清为合同终止期,以实际使用的租赁物资计算租金。使用地点在新都华城工地。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承租方租赁物资必须持单位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承租方在租赁物资时,需预交押金20000元(现金支付,一收条为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后,押金余额退还给承包方。在租赁期间,承包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数量质量及租赁物资的交付方式、承租方在出租房仓库提取或交还租赁物资,当面清点数量并双方签字认可。如不符合承租方或出租方的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可以拒绝收货。发货单由承租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