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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作者:王玉娇 发布时间:2022-09-02 19:51:27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15544 投诉 下载本文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4)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经验收符合合同所签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人(签字):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经验收符合[2022]0001合同所签

定的数量,质量及各项条款,予以接受。

验收单位(盖章):

采购人(盖章):

采购方式:

验收人(签字):

备注:

1.实际供货与合同不符的须附详细的说明;

2.本报告所列项目内容应如实填报,填报不全、盖戳不齐的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3.本报告一式四份,填报单位、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供应商各一份。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

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

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为验收的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验收的,建设单位不能免除自身主体责任。

3、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或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1)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