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由国务院文件确定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区别在于发布主体不同,地方规章制度由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并颁布,更具权威性。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简言之,行政规章有两个制定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当然包括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1、制定的部门以及效力的机构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是制定机关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法规是由人大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的。
2、法律地位的不同: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
3、概念定义上的不同: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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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者的制定机关不同、效力不同,都是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1、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主体不同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个直属机关(央行、审计署等)制定。法律效力不同在三者中行政法规效力最高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未明确规定但国家设定了裁决机制。遇到具体效力冲突由人大常委或国务院裁定。但根据《行政立法法》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及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全县范围内实施。从法律推论来讲,地方性法规高于行政规章。能力有限,供参考。
法规规章规定有以下几个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2、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1、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
2、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三、制发主体不同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行政法规。
2、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1、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或国务院总理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规章)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由国务院文件确定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可以以条例来命名。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效力才高。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就是一般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望采纳。